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投资入股款200000元,支付利息65000元,合计265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入股款200000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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