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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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即: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借款利息1166.67元;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违约金9966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及至实际清偿日;***、***以其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第12栋9层2单元90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5预****)的房地产价值范围内对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对新疆赢贷通金融信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新疆博鑫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对新疆博鑫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11,132.67元,路路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33元(***已预交),由路路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65元(博鑫友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