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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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2012年装修损失费451,969元;

三、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2017年改建扩建损失536,006元;

四、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垫付款15,000元;

五、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租赁费300,000元;

六、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保险费5,047.5元、保全费5000元;

七、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鉴定费7,681.6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39.24元(原告已预交41,845.61元,原告***应补缴193.63元),本案起诉标的4,404,904.74元,给付标的1,320,704.1元占起诉标的的29.98%,即诉讼费12,603.36元由被告天牧实业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29,435.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原告***多缴纳的1,770元折抵其应补缴的诉讼费193.63元后,剩余1576.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案反诉标的100万元,应收案件反诉受理费6900元(被告天牧实业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牧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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