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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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2012年装修损失费451,969元; 三、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2017年改建扩建损失536,006元; 四、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垫付款15,000元; 五、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租赁费300,000元; 六、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保险费5,047.5元、保全费5000元; 七、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鉴定费7,681.6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新疆天牧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39.24元(原告已预交41,845.61元,原告***应补缴193.63元),本案起诉标的4,404,904.74元,给付标的1,320,704.1元占起诉标的的29.98%,即诉讼费12,603.36元由被告天牧实业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29,435.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原告***多缴纳的1,770元折抵其应补缴的诉讼费193.63元后,剩余1576.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案反诉标的100万元,应收案件反诉受理费6900元(被告天牧实业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牧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