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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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佳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566615元”。 三、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上诉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77926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2.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5.30元,合计27117.68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21116.15元,上诉人新疆腾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担600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