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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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维修费703973.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6元,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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