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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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维修费703973.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6元,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