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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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43678元及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债务利息11209.19元; 二、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436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金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