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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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34050元,并支付利息(以34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920件304不锈钢钢板[规格为1220*225*0.96(0.97)(单位:mm),重量2270Kg],运输费用由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向原告宁波市鄞州安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