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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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 二、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5509317.2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323000元。 四、对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有权就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0562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2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400元,由威博公司负担192元,由吉轩公司负担94208元。威博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94208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吉轩公司应负担的94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