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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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阜铟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佳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抗3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阜铟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佳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四川阜铟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佳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再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9﹞510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丽君 审判员郭张锋 审判员蔡莹莹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琴容 书记员章梦梦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