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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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192720元; 二、原告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限于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所依据的结算界面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255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