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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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9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62.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双方结算次日2019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损失30万元; 三、由被告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30元,由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