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49167‰计算的资金利息和按此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 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苍溪县平方米(房产证“苍权字第××号”,土地证“苍国用2014第××号”)房产中的办公用房二层(面积288.74平方米)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三、被告***、***、***、***、***、***、***对在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