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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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金诺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金诺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资21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9元,由金诺公司负担。***预交的受理费164.5元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金诺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32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金诺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