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学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费1,405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学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