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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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3民初15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2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思钦。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华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黎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