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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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承兑汇票敞口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自原告垫付票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 三、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已支出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登记编号为: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284号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对其在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被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