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29.59元及相应利息(以1202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600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款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城街道阳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115203、宜房他证宜城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2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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