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宏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济宁宏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瑞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兆武,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60日内申报权利。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唐超 审判员张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苓睿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