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宏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济宁宏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瑞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兆武,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60日内申报权利。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唐超

审判员张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苓睿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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