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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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再赔偿***156208.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 二、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121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鉴定费3860元,合计诉讼费4559元,由***负担1269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3243元,平安保险公司负担47元。该款已由***预交3759元,太平洋保险公司预交800元,***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2443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47元。 ***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查桥支行,卡号:62×××1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