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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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祥东铸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贷款本金余额2533877.34元及利息(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个人贷款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归还部分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伊川县昌龙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一米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鑫盾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洛阳祥东铸钢有限公司、***、伊川县昌龙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一米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鑫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60元,由被告***、***、洛阳祥东铸钢有限公司、***、伊川县昌龙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一米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鑫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中由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