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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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洋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鑫祥刚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龙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439824元。 二、被告洛阳龙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洛阳龙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