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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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30558.36元,品除被告***垫付医药费及承担的鉴定费后,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支付原告***赔偿款23158.36元,该款迳付至原告***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账号:62×××58;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7400元,该款迳付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62×××7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