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乾圆大通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石亨云在无锡市乾圆大通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无效。 三、无锡市乾圆大通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石亨云损失98584.52元。 四、驳回石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4元,由乾圆大通公司负担2135元,石亨云负担1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4元,由乾圆大通公司负担2135元,石亨云负担11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