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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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被告(反诉原告)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10121.37元(扣留的质保金47901.12元除外)、应承担的鉴定费80000元,共计人民币990121.3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小学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494元,减半收取计12247元,由原告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7元,被告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小学负担66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反诉原告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