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8民初3096号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荣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关于桂A×××××号车辆的《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挂靠服务费3250元,涉诉专项违约金5000元,合计8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解除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关于桂A×××××号车辆的《车辆挂靠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挂靠服务费2000元以及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谢谦

人民陪审员覃文达

人民陪审员陈柳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孔秋婷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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