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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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15691号 原告:南宁金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210034X6。 法定代表人:赵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泰,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雁,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金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南宁金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宁金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蕴杰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韦进福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