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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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德安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 常州市德泰昶大药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843.41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41574.41元,向***支付126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31元。(已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元、鉴定费7220元,合计77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7元,被告***负担500元(已支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负担681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