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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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1769号 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隆安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隆安县。 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8日,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翰明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