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0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152.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1元,减半收取2051元,原告***负 担40元,被告***负担175元,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83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