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5062808017900295)。 二、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购房首付款项174448元返还***。 三、***应支付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8722.40元。 四、***应支付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3200元。 五、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认的款项互相抵扣后,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112525.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元,由***负担1474元,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