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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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赔偿***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损失2900元及后续商铺占用期间损失(自2019年4月2日至商铺返还之日,按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租金标准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负担304元,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