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保险金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银行行号:104148000072)。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