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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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号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622.1元。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户名:***,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负担1482元,由原告***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