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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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润亨达贸易有限公司 阳曲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富丽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阳曲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贷款利息176555.56元,共计1176555.56元(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 二、被告***、***支付原告阳曲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0月21日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 三、被告太原市富丽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0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被告***、***、太原市富丽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676元,原告阳曲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