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嵘钢钢贸有限公司 江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泰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嵘钢钢贸有限公司货款661170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对江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11元、保全费3845元,共计9056元(江阴市嵘钢钢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回),由江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