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306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德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华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应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顾文雪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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