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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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货款56807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到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未出资120万元本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4年5月31日至补交完毕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三被告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