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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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 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借款本金7192万元及利息469888.9元(利息暂时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 二、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利息(以7192万元本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抵押担保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号、第××号、GF××63号、GF××64号、GF××65号房屋和新国用(2006)第0××号、新国用(2007)第××号国有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749元,由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