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齐河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给齐河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支的工程款及垫付的机械设备款共计110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分为两部分:1、以本金110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本金11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