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582民初8414号

原告: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

负责人:郑家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周嘉裕,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峰业委会)与被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康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原告兰峰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周嘉裕,被告康祥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峰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祥物业公司返还兰峰城市花园小区地面停车场的公共收益临时停车费收入1735091.5元(自2012年起计算至2018年6月止,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的停车费收入按上一年度的平均数计算)并支付延期利息(以未返还临时停车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1.2011年,康祥物业公司受福建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进驻兰峰城市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康祥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兰峰小区地面停车场由其代为收取临时停车费。2018年3月8日康祥物业公司出具报表,确认在2012年至2017年间合计收取临时停车费1514334元,其中2017年度收取停车费441515元。2.收取临时停车费占有己有,严重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2018年6月30日召开的兰峰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第二次业主大会就是否追诉被告侵占小区全体业主地面停车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达到双过半的标准,其作为小区业委会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提起了本案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非法占有地面停车费是持续性的行为,实际是到双方的物业关系解除之后才终止的,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4.诉争小区的地面停车场是属于占用业主公有场地,根据物权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地面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的收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在小区业主的权益被损害后,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主持召开相关业委会大会及在本案中提供的公告、现场录像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次业主大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筹备并召开的,因此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5.关于康祥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合同及物业合同,这些合同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同时康祥物业公司的酬金应当是按照物业服务费的10%来计提的,并不包括公用停车费以及广告费、租金等收入部分,康祥物业公司无权将其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作为酬金占为己有或擅自使用。

康祥物业公司辩称:1.业委会依据的是2018年6月30日召开兰峰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决议提起本案诉讼,该业主大会决议已被住房建设局等联合责令整改,决议无效,业委会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业委会的起诉涉及2015年9月份之前的临时停车费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请求。且因为临时停车费按月结算的,每月的临时停车费应该按每月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3.根据物权法第80条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3款、第64条的规定,公用收益是可以用于消防等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也可以抵扣物业管理费,康祥物业公司实行的是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中除了康祥物业公司固定提取10%的酬金外,其他都属于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主业承担,业主应分摊的部分应按照其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而公共收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也是按照同样的比例分配,康祥物业公司将业主可分配的收益用于业主应分摊的公共支出,业委会主张临时停车费应纳入的应当计提的酬金进行总结算,也可以便利业主、节省物业成本并能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康祥物业公司主张临时停车费已经用于业主应当公摊的公共支出合情合理。根据审计报告,收取的款项(包括临时停车费)还不足偿付其应得到的酬金。即使公共收入应单独处理,公司也不存在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的问题,2016年至2017年的小区公摊水电及公共设备维修费用的金额远远超过业委会主张的诉讼请求的金额,该临时停车费并未被公司占有,而是用于公用费用的支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10条,公司已经将公用收益用于小区公摊水电及公共设备维修费用,业委会要求100%临时停车费收益不符合该物业服务合同,且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益还可以扣除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不超过公共收益的30%)。本案的物业服务是实行酬金制,收入若有盈利才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审计报告,总收入并不足以填补总支出,若业委会未对公司的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提交相关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兰峰业委会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确认康祥物业公司在2012年至2018年上半年收取临时停车费用共计1735091.5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兰峰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兰峰业委会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兰峰业委会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兰峰业委会提供如下证据:1.兰峰社区业主大会公告一份;2.统计表;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4.通知一份、照片8张;5.业主大会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康祥物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份、物业服务合同八份;7.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泉名会所专审Ⅰ【2018】665号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一份;8.2018闽0582民初10454号受理案件通知及起诉状各一份;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编号为KX-2013-8)一份;10.关于对泉名会所专审Ⅰ【2018】655号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的补充说明一份;11.晋建综【2018】316号《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关于暂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物业招标工业及就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通知》一份;12.晋江综(2018)473号《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对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过程进行改正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一、被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临时停车费用867545.75元及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208元,由原告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5104元,由被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民强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艳芳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