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
博州好又多药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62469.20元、误工费4446元、护理费870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14元、残疾赔偿金58975.2元、交通费1800元、购买医嘱药物费6089.31元、住宿费720元、鉴定费630元,以上合计248744.33元;

三、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8052.13元、误工费494元、护理费966.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6元、残疾赔偿金6552.8元、交通费200元、购买医嘱药物费676.59元、住宿费80元、鉴定费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37638.26元;

四、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2.20元,由上诉人***负担2406.40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1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6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8.23元(由上诉人***预交5107.06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5031.17元),由上诉人***负担4905.84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1.2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503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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