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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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221号 民事判决; 二、海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日内,给付鞍山金诺资产评估事务所10万元; 三、驳回鞍山金诺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250元,合计12500元,由海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二审各2300元,由鞍山金诺资产评估事务所负担一审、二审各3950元。因金诺评估所已经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海镁公司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双方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相互折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