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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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81民初2993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徐尚海,系海城市南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9858279X7,住***。 负责人:盛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林,该公司职员。 经查,2020年3月8日10时36分,被告***驾驶其所有的投保于被告国任财保公司海城支公司的辽C×××××号轿车行至海城市海城市设计院交通岗与原告驾驭驴子的畜力车相撞,致驴子死亡,畜力车损坏,肇事后被告***逃逸,经交警队处理,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赔偿驴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11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郑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彬彬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