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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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迁安市宇泰运输有限公司 迁安市天贸金池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5210号 原告:迁安市天贸金池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A。 法定代表人:王陈里,该公司经理。 被告:迁安市宇泰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DGU859。 法定代表人:尚宝坤,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迁安市天贸金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宇泰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天贸金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迁安市天贸金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艳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龙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