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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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26922.68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5000元,共计应赔偿原告2192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承担174元,原告***承担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