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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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清县泽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鸿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945号 原告:永清县泽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鸿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经理。 原告永清县泽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泽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清县泽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廉新宇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靖颜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