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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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按揭借款本金65949.51元及利息11774.75元,计77724.08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65949.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3982.79元,计25982.79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物大众速腾牌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桂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桂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李桂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