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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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偿还欠款本金9644.06元及截止2019年7月23日止的利息1617.1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以欠款本金9644.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支付滞纳金561.69元、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