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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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付至偿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对设定抵押的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丰都县XX镇XX住房[306房地证2015字第XX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