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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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借款本金236248.2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2648.66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36248.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率即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包括以利息2648.6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236248.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算出的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复利);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有权以坐落于丰都县XX路XX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为实现债权利益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1500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46元,减半收取2441.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